2009-08-05 15: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ㄒ唬┚幹普少忣A算;
。ǘ└鶕鷱偷恼少忣A算編制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ㄈ┪胁少彺聿嵤┎少彛ㄅc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制定采購方案,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等;
(四)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向有關投標人發(fā)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并在30日之內與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ㄎ澹┞募s驗收,在供應商履約后,采購人應在采購中心的配合下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組織驗收;
。┵Y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采購中心代理采購。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集中采購開始前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少徯枨蠛筒少復瓿蓵r間的確定;
。ǘ┎少徫募木幹婆c發(fā)售、采購信息的發(fā)布、評審標準的確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ㄈ┲袠嘶虺山还⿷痰拇_定和履約驗收;
。ㄋ模┰儐柣蛸|疑的答復、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ㄎ澹╇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采購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30萬元及以上)但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與意向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也可由采購中心組織集中競價。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委托采購中心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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